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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7章偏义还是对义(第1/2 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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语言学中曾有“复词偏义”一说,指两个意义相反的字联成一词,但只用其中一个字的意义。如常听人说:“万一有个好歹,我可负不起责任。”这里的“好歹”是指歹,不涉好。“恐有旦夕之祸福。”这里的“祸福”,是指祸,不涉福。

《红楼梦》中有这样的句子:“不要落了人家的褒贬。”“褒贬”二字在这里是被人责难的意思,有贬无褒。《红楼梦》名气很大,以至后来的国语辞典便不得不收下这一词条:褒贬,释为贬抑之义。

顾炎武先生指出,《史记·刺客列传》中“多人不能无生得失”,得失,偏重在失。《史记·仓公传》“缓急无可使者”,缓急,偏重在急。《后汉书·何进传》中“先帝尝与太后不快,几至成败”,成败,偏重在败。等等。顾先生的《日知录》搜列这一类例证,后来被很多学人都引用过。

梁实秋先生写过专文,指出复词偏义实在是不合理,不合逻辑,但既然已经约定俗成,大家沿用已久,我们也只好承认算了,不必太吹毛求疵。梁先生遗憾之余宽怀大度,不似另外一些文字专家,对这种文字的违章犯规恨恼不已,誓欲除之而后快。

如果说梁先生是一个可以通融的文字警察,温和可亲;那么钱钟书先生则像一个更为通晓法律的文字律师,严正可敬。他指出这类现象不过是“从一省文”的修辞结果,如《系辞》中“润之以风雨”,其中省了该与“风”搭配的“散”字;《玉藻》中“不得造车马”,其中省了该与“马”搭配的“畜”字。此种法式,古已有之,天经地义,无须警察们来通融恩准。

不过,无论以“约定俗成”通融,还是以“从一省文”辩护,其实都是持守同一立场,奉行同一法度,即形式逻辑之法。这都让我有些不满。语言大体上靠形式逻辑来规范和运作,但语言蕴藏着生活的激流,永远具有形式逻辑所没有的丰富性,使反常和例外必不可少。好比一般车辆不可闯红灯,但消防车和救护车则不受此限。判定某种语言现象是否合理,最高法典只能是生活的启示,而不是任何既定的逻辑陈规。

稍有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,祸者福所倚,福者祸所伏,福祸同门,好事与坏事总是相辅相成,塞翁失马之类的经验比比皆是。笔者在乡下时,常得农民一些奇特之语。某家孩子聪明伶俐,见者可能惊惧:“这以后不会坐牢么?”某家新添洗衣机或电热毯之类的享受,见者可能忧虑:“哎呀呀人只能死了。”笔者曾对此大惑不解,稍后才慢慢悟出这些话其实还是赞语,只是喜中有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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